中新社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江耘)企业破产之后,到底是重整还是结算?这是个两难的抉择。
结算,就意味着企业可能彻底倒闭。重整,未来尚有曙光。
“实际来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一半的企业希望破产重整,但最终的结果是极大多数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10日,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破产重整作为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特别是在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大背景下,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的进程将不断加快,“僵尸企业”、风险企业处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殷兴山提供了一组浙江法院近来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据:2011年77起,2012年143起,2013年364起,2014年302起,2015年618起。
实践中,企业破产重整在体制和司法层面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税收制约了破产重整的成功。”殷兴山分析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债务人企业会面临名目繁多的各种税,现行体制下,想要对这些税费减免,面临着法律的约束问题。
因此,殷兴山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加大对企业破产的税收政策支持。
接过殷兴山的话,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秘书长陈金彪对当下企业破产重整难提出了四方面的问题:
当下民营企业多是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的人格混同,一旦企业出现问题,要追溯个人财产,导致企业家宁愿“跑路”。
很多企业出现问题往往是刑事和民事责任交叉,一旦先刑后民,企业就很难进行破产重组。
银行为了在企业面对困难时,希望债务人能够快速还贷,破产重整则时间跨度长,存在利益冲突。
最后,破产企业信誉修复慢,很多人不愿意接这个烫手的“山芋”。
陈金彪建议,对可以破产重整的企业或担保企业,银行可以考虑暂缓追溯。
建立破产重整企业信誉修复渠道,对重整后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重新登记。“老的不能算到新企业,不然没人接管了。”陈金彪说。
最后,他认为银行对破产重整企业用时间换空间,制定如停止计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等相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