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猛,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民众的公共意识和慈善意识也在逐步提升,这就为慈善领域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领域良好秩序的客观需要,也为十三五规划的顺利推进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助力作用。
“共享发展”是慈善法的核心理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所谓共享发展本质上讲就是要实现对人的利益包括公益和私益的公平配置,其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基本生存条件都能得到维护和满足,二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发展条件能够得到保证,三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发展能力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提高。共享发展的三层含义从本质上与“大慈善”的理念完全契合。
草案第三条新加入“公益”两个字,就是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亦即现代慈善。不仅包括传统认知中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还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如: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慈善事业就自然和社会发展与提升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本次最新修改的慈善法草案第一条在之前的基础上新增了一句“共享发展成果”,就表明慈善是参与共享经济的重要机制,慈善对于贫富差距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慈善实则是财富的调节装置。
“激活•联动”是慈善法的根本作用
在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后,被喻为“开门立法”典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呼之欲出。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慈善法的通过与实施,将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
在慈善法给慈善事业带来欣喜和期待的同时,我们下一步更应该关注慈善法实施后所带来的激活和联动作用。首先确定的是,慈善法颁布的目的是要弥补慈善领域法律位阶文件的缺失,成为一部基本法,但慈善法正式出台后其他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和改进仍然任重而道远。
比如:“三大管理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如何与慈善法相配合进行修订;慈善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法的调整和国务院出台配套文件如何进一步细化税收政策;慈善法草案明确了“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并将准入门槛改为民政部备案制,规定自然人不可作为受托人,使得慈善信托解决了因管理机构不明难以获得批准的难题,但是现行我国《信托法》中虽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益信托发展,但未明确采取何种措施鼓励其发展,等等。可见,“后慈善法”时代仍有很多相关法律和文件亟需完善。
从根本上讲,慈善法的作用不仅仅是为调整和规范社会领域中的慈善行为,更多的则是激活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其与我国“十三五”规划中的互联网+、精准扶贫、一带一路等宏观政策的联动和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