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迈入民法典编纂的快车道,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步骤。虽然,《民法总则》正式施行的同时并未废止《民法通则》,但与1987年1月施行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所面对的重大社会命题与体现的时代精神都有很大的差别,其中的一些制度设计,也同样体现了21世纪中国的社会历史情境。
《民法通则》的制定时节,正值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民法通则》自制定之后,一直伴随并守护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单行法也越来越多,不仅仅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清晰,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清晰。因此,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经过十几年的准备工作,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主客观条件,对于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作为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的性质也有了普遍共识。《民法总则》的制定是进行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几十年的成果,而且也能为民法典其他部分的立法以及民商事领域单行法的立法提供基本框架。
第一,在基本原则上,《民法总则》不仅延续了《民法通则》有关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规定,并完善其表述;而且还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生态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明确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去除了不合时代的“计划经济”原则和不言自明的“等价有偿”原则,使得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加符合当下社会发展的语境,并与国际上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相趋同。
第二,在民事主体的规定上,《民法总则》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法人类型的基本分类,一方面适应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同时,也与之前《民法通则》中的法人类型有一定的延续性。此外,规定这一分类以外的特别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以及确立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民事主体的制度。在自然人规定上,增加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并根据社会的发展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并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监护制度,例如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制度和、完善撤销监护制度等。
第三、在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上,《民法总则》采取了分散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通篇未曾明确提及民事权利客体的缺陷,例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作为知识产权的八项客体。同时也涉及了行为、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等客体,但这种规定并不完整,只是有限的进步。
第四、《民法总则》也回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例如上述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是符合信息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的,将生态保护原则(即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新时代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将诉讼时效期间由2年改为3年,也符合保护债权人的趋势;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设定特别保护的原则,衔接了民法与社会法、经济法等需要公权力介入私法关系的法律部门,使得《民法总则》更为符合现代民法的基本特征。
第五、回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情。虽然民法属于私法,但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情之上,需要有一些规范上的回应,以调和民法的私法属性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的关系。例如在第一条中规定民法的目标需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强调宪法对民法的指导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外,被称为“好人条款”的184条规定了“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都是具有社会主义属性的条款。
当然,《民法总则》的制定时民法典编纂万里长征的第一步,虽然与《民法通则》相比,体现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基本要求,但依然有种种不尽人意之处,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具有很大的进步,但从制定一部与21世纪的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相符合的经典民法来看,尚有很大的差距。这不仅有赖于立法机关和参与立法的专家、公众对一些民法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形成更为广泛的共识,而且也有赖于中国整体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立法体制改革。
在社会历史发展的脉络中去理解这一部法律,也正是这样,才不至于好高骛远或者固步自封。(马剑银 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