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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通报6起失信拒执典型案例

2018-07-01 11:35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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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中心召开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杨某等人与被执行人司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某银行临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某借款合同执行案等6起失信、拒执典型案例。

  鲁网聊城6月15日讯(记者 吕明清 通讯员 王希玉 姜海峰)15日上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中心召开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杨某等人与被执行人司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某银行临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某借款合同执行案等6起失信、拒执典型案例。

   

  被告拒不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冻结扣划其财产

  因被告司某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履行法律义务,东阿法院将其一笔存款进行了网上冻结、扣划,将案款及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原告杨某、刁某、张某、张某某、汝某诉被告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阿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司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400元、刁某2500元、张某1130元、张某某1275元、汝某2120元劳务款。

  因被告司某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杨某等五原告向东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执行人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司某在某银行北京东城区北新桥营业所有一笔52295.34元的存款,随即进行了网上冻结、扣划,将案款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结。

  “老赖”拒交拍卖房 法院强制执行腾退

  江某等人向一银行借款未还成被告,之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临清法院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了江某等人的楼房,然而江某等人拒不交付拍卖房屋。最终,为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临清法院强制执行腾退。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江某、耿某某、临清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江某、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欠款333519.3元及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江某、耿某某用于抵押的临房预字第014***号预告登记书项下自购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临清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临清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临清法院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江某、耿某某的上述套楼房,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拍卖房屋。为维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临清法院决定实施强制腾退集中执行行动,该次强制腾退行动共组织执行干警30余人,被执行人惧于压力,主动协助交付了涉案房产,该案得以执结。

  分公司无力执行 法院依法追加其法人公司

  林某等人与一分公司产生劳动报酬纠纷,然而分公司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法人公司,最终将案款发放给了林某等人。

  林某等9人与承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承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应当在此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林某等9人支付860752元。裁决生效后,承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县分公司拒不履行,林某等9人向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及调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冠县法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法人公司承德市热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此案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封、扣押,后承德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此案执行依据裁决错误,及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冠县法院驳回后,其又申请复议,当时正值春节临近,申请执行人急需回家过年,聊城中院开辟“绿色通道”快审快结,驳回了复议人的复议申请。后冠县法院于春节前第一时间将案款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

  “老赖”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获刑一年

  李某某对欠付申请执行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在查封期间私自变卖、出售法院查封的机械设备。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4月20日,被告李某某安排原告马某某运输楼板过程中,因出现意外致马某某严重受伤。李某某在支付部分医疗、护理费用后不再支付。马某某遂起诉至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1日,阳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2580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先是通过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其存款。因李某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阳谷县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15日,后被执行人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9000元,尚欠116803元未履行。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李某擅自将查封的吊车、搅拌机、拖拉机头、装卸车、挤压机变卖抵账40000余元。被执行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7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4月5日,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老赖”拒不返还他人车辆终获刑

  被告刘某因与宋某发生经济纠纷而开走宋某车辆,四年后才返还车辆。四年期间,刘某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生效后的义务,终被宋某提起自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被告刘某与宋某(宋某某之子)在北京打工期间,因机械设备租赁问题发生经济纠纷,后宋某的冀BJ9***号汽车被刘某的随行人员开走。后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宋某于2014年8月22日提起民事诉讼。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判决刘某返还宋某冀BJ9***号汽车一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刘某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自动履行,宋某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高唐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告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刘某表示下个星期将冀BJ9***号汽车开回,但之后执行人员多次与刘某电话联系,刘某又以宋某某之子宋某欠其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宋某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由提起自诉,立案后,刘某于同年9月9日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东小营站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同时于9月10日将冀BJ9***号汽车送回到聊城中院,高唐法院于同日将该车依法扣押,后于10月30日交与宋某。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中遇“执行不能” 法院协调司法部门

  案件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在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被告师某某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东阿法院研究后,积极协调机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救助。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师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东阿县人民法院判决: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563.4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陈某某向东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司法网络查询,及到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身患疾病,巨额的医疗费已让这个家庭背上沉重的债务,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该案经东阿法院研究,认为属“执行不能”。但是,东阿法院本着“司法为民”原则,积极协调机关部门对申请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救助,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燃眉之急。


初审编辑:王丽雪 二审编辑:编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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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键词:
法院;被告;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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