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3月11日讯(记者 张佳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行审议,吸引了各国投资者和相关机构的关注目光。舆论普遍认为,这部新法一旦通过,将促进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记者今天就法案的制定采访到了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济南办公室执行主任李鹏律师。就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李鹏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文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济南办公室执行主任李鹏
李鹏认为,外商投资法立法表决程序的加速,是建立在我国外资立法与改革开放相伴发展的历史基础上的。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八十年代,我国已经制定完善了“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逐渐建立起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去年加速推动外商投资法,释放出了我国继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强烈信号。”李鹏说,“这表明了对外开放始终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基本国策。在中美发生贸易摩擦的大环境下,外界对我国是否还要坚持改革开放存在一定疑虑,而推动外商投资法的加速出台,将使各国看到中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合法投资权益的决心和信心。”李鹏表示。
他表示,“外资三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外商企业在我国投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进程已经持续了数十年,国内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迫切需要改变外资经济的准入和管理标准。出台符合当下经济现状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而业界对外资法规的调整则都充满了积极态度。”
在回答扩大外资进入是否会对内资发展产生冲击这一问题时,李鹏表示,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压力和机遇是并存的。外资的进入能够充实中国的市场形态。2001年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曾在扩大开放水平方面有过承诺,外商投资法的制定,也是我国充分履行入世承诺的标志之一。
“按照市场规律配置资源、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是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有好处的,前提是在于和国外金融机构同台竞争时,国内金融机构应该在管理水平和意识上与国际水平尽可能地保持同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扩大了我国对外开放的领域,国内资本在认识到竞争风险的同时,对发展趋势也应该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这对国内资本的优化提升有着重大意义。”
针对新法完善时期若发生外资纠纷问题可能会演变成金融风险的观点,李鹏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表示,法律的变化和演进有着循序性和承接关系,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并非完全打破现有的外资管理体系,其中包含着内在延承的立法逻辑,因此他认为在过渡阶段不会出现金融方面的较大动荡。另外新法的制定和出台涉及到若干部门,会吸收国家各个职能部门的意见制定细则与条例,来进行操作上的细化。法律通过表决后,包括法律从业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也会持续关注后续条例细则等细化规定的出台。
采访的最后,李鹏告诉记者,外商投资法代表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立体化和扩大化。目前来看,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坚定了各界对我国坚持扩大开放的信心,同时,外商投资法强调的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我国制定外商投资法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