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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 须“多数人”同意

2011-01-22 14:36:35 来源:法制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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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施行——
  旧城改造 须“多数人”同意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010年,条例草案先后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面对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命案,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看点

  看点一:旧城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看点二:先补偿后搬迁,再拆迁。新条例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看点三: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看点四:“外交需要”列入公共利益范围,明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不列入公共利益需要范围。

    解读

  新拆迁条例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

  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从现在条例的内容看,基本体现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精神,但也参考了物权法的相关内容。

  在征收程序上,姜明安认为,明显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就不能拆。

  “这个就是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因为当时没有要公开参与征求公众意见的内容,就是由政府来规定的。我们当时提出了两个2/3,这个旧城要不要改造,要征得本地2/3业主的同意,还有就是补偿方案要征得2/3人的同意。这里采纳后者,并将2/3变为1/2。”姜明安说。

  “房子要不要拆,旧城要不要改造,补偿方案多数被征求人认为不通过,那就要组织听证。”他表示。

  “多数人”意味着1/2以上的人,这个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没有的。其他方面,如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取消行政强拆等都和新拆迁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基本一样,并无变化。

  讲述

  “没想到会这么快”

  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新拆迁条例,法晚记者将此消息告诉了正在北京两会上开会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他略显激动:“真没想到会这么快。”

  一年多前,正是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

  “我们提的许多意见还是被采纳了,比如要多数人同意才能拆迁,还有就是集体土地的征收,国务院要求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这才是大问题,百分之七八十的问题都存在这儿。”姜明安说。(文/记者 温如军)

责任编辑:宋宪霞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