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进行“非遗”调查都应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都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同境外组织一样报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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