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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法修改 今起公开征民意

2011-04-25 17:56:36 来源:法制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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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天上午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今日在中国人大网上向公众征求意见。

  记者获悉,在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上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中,参与审议讨论的委员就个税免征额调高至3000元是否合理、个税征收以家庭为单位是否更公平、级次级距调整是否加重中等收入人群负担、如何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等问题存在争论。

  最新消息

  个税法修改草案将征意见

  有委员认为,此次修订个税法虽然有所突破,但力度较轻,对于减少中低收入人群税负、加大调节贫富差距力度,一审草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严以新委员表示,自2006年以来,个税免征额五年中已经调整了三次,调整的频率较高。为避免两三年后个税免征额又要调整,可考虑将个税免征额在3000元基础上进一步调高。

  记者获悉,在2005年9月,当时的个税起征点是800元,针对起征点上调多少合适的问题,全国人大成功举行了人大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

  “这次听证会在中国立法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令人难忘。”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给予那次听证会很高的评价。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律草案,听证报告作为会议参阅资料印发给了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

  经审议通过的个税法修改决定,将草案规定的每月1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为1600元。

  今天上午,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今天将在中国人大网上挂出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委员声音

  各省区市  可以上下浮动1000元

  在上周的审议过程中,金硕仁委员表示,个税免征额调整幅度过低,调整频繁,不够严肃,也缺少前瞻性。

  目前个税的征收情况是高收入阶层远远超过了起征点,而大量中低收入阶层在起征点附近,工薪阶层是个税的主力军,个税征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建议将个税免征额参考点定为4000元,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00元。

  谢克昌委员建议,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个税免征额)改为以上一年全国社会平均工资为起点。应兼顾职工平均收入和通胀情况来确定个税免征额,如此一来,即使存在通胀,个税免征额也将随着社会平均工资增加而逐渐上调,不至于给普通工薪阶层增加过多负担。

  此外,这样的修改也有助于减少个税法的修正次数。

  是否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金硕仁委员举例,两个三口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有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纳税;而另一个家庭三个人都有工作,每人月收入2000元,不用纳税,显然这种现象不够合理。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的个税变革已是大势所趋,而且宜早不宜迟。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20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的个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徐显明委员认为,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的原因在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家庭不是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对象,需要先修改宪法。另外,税收不能解决所有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对阶层间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调整免征额及完善税率;对群体间收入分配不公,靠社会政策调整。文/记者 温如军

  个税起征点演变

  800元起征时代

  我国于1980年9月颁布施行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确定了个税800元的起征点

  1600元起征时代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

  2000元起征时代

  个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 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日内”。

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5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0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刘新

责任编辑: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