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长接受不作为锦旗请假回家反省
图为消费者在工商所前展示“不作为”锦旗。 (资料图片)
沈阳市民送工商“不作为锦旗”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沈阳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已经委托铁西工商分局有关领导积极与举报的消费者进行了沟通和处理,消费者表示理解。连日来,来自各方的舆论压力很大,全系统各单位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不足,积极面对舆论监督,不回避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这位负责人表示,看到新闻媒体监督报道后,市工商局第一时间委托铁西区工商分局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铁西区工商分局分管领导主动与消费者联系,并把消费者请到分局办公室面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对工作中的不足,表示了歉意,愿意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此,消费者表示理解。
对于网络上出现的大量批评声音,该负责人解释说,他们的工作的确存在不足和纰漏,愿意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全系统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举一反三,查找工作不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优化服务,努力维护好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未查出所长刘新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沈阳市工商局未对其进行处分。目前,铁西区工商局中国家具城工商所工作一切照常进行。
刘新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视频出现后,自己变成了网络红人。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评论,让他压力非常大。这几天,未去单位上班,请假回家处理家务。一方面自查工作中的问题,以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一方面反思自己不当行为。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给单位带来了麻烦,对此表示道歉。(中新网 记者 秦逸)
沈阳工商局披露"不作为"锦旗内情:视频内容属实
近日,网上流传出一段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一名消费者赠送沈阳市铁西区中国家具城工商所“不作为”锦旗的视频,收到锦旗的工商所所长刘新非常淡定地表示,“谢谢,这是咱应该做的”。一时间,该网络视频被疯狂转载,成为各大网站关注和点击的热点新闻。
2日,沈阳市工商局就此事作出回应称,视频中送锦旗者向工商部门举报的事件,工商所已经处罚完毕,只是因未及时告知举报人,才产生这一误会。
消费者送“不作为”锦旗
这段流传于网络的视频时长57秒。记者从视频中看到,一名男子在进入铁西区中国家具城工商所前,将写有“行政执法 不作为奖”的一幅红底黄字锦旗展示了一下,然后卷起拿在手中进入工商所。
这名男子首先对所内工作人员说:“我是消费者,之前向你们投诉了,工商部门给我处理了,现在为了对工商部门的做法表示感谢,我送面锦旗。”
“那走,我带你去所长室吧。”在一名工作人员的引领下,这名男子来到了所长室。
在所长室,男子简单叙述完送锦旗的原因后,将锦旗交给了所长,所长打开后看了一下,说:“谢谢,这是咱应该做的。”
在送男子出门前,所长说:“欢迎以后对假冒伪劣(产品)多举报。”
所长称视频内容属实
2日,记者致电事件当事人之一、铁西区中国家具城工商所所长刘新,核实“不作为锦旗”事件视频内容是否属实。
刘新说:“视频内容属实,但是目前,这一事件已经由市局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如果采访可以与市局宣传处联系。”
此前,刘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出尽了洋相,社会观感非常不好,自己完全是被人给忽悠了。视频出现后,他对自己犯下的低级错误感到非常后悔。他介绍说,中国家具城工商所的工作成绩做得非常好,尤其是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工作中表现出色。
刘新还解释说,消费者送“不作为锦旗”给工商所,是由所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带进自己办公室的,当时认为是在表扬他们,没有看到“不”字,只看到消费者的落款。
市工商局回应属误会
记者就“不作为锦旗”一事与沈阳市工商局取得联系。
据沈阳市工商局称,就视频内容所涉及的举报案件,执法人员在立案、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完全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决定作出后,工商所没有及时与举报人沟通,造成了举报人的误会,以为工商部门没有对被举报的单位进行查处。
沈阳市工商局还向记者介绍了视频所涉案件查处的详细过程:2011年5月18日,消费者宋某在铁西区乐购超市以单价4.5元的价格购买了4袋米花球,总价款18元。在结账后发现,该米花球已超过保质期,要求超市赔偿1万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对此类问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因此超市只同意赔偿180元。
5月24日,宋某到铁西区工商局中国家具城工商所举报了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天,中国家具城工商所经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决定对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6月22日,经调查取证,中国家具城工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对超市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24日之后,宋某没有打电话或到工商所询问此事。
8月30日下午,宋某来到中国家具城工商所,以感谢为名,将印有“行政执法 不作为奖”的锦旗送到中国家具城工商所。
沈阳市工商局还称,9月1日,市工商局召开了全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同时要求各单位要积极应对网络和舆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不断优化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制日报 记者张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