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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申民间借贷合法性

2011-11-11 14:24:38 来源:新京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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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

  央行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据新华社电 今年以来,民间借贷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就此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这一资金拆借行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有何特点?

  答: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问:民间借贷是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4倍不受法律保护

  问: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 业内解读

  “明确民间借贷合法性便于监管”

  本报讯 (记者李蕾)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引发专家呼吁放开民间金融,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业内专家认为,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的表态,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有合法化才能规范借贷双方的行为,才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便于国家加强对它的监管,使民间金融在国家的监管体系里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风险。因此,此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态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是对此前小微企业生存危机问题的态度和回应。

  “转贷牟利入刑需要商榷”

  本报讯 (记者李蕾)昨日,央行在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同时,重申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对于这个规定,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曾多次表示,任何人研究不出这个“4”来,完全是拍脑袋拍出来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2.98,-0.01,-0.33%)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4”这个数字确实没有一个模型能够测算出来。

  郭田勇说,但是在经济生活中必须有一个标准界定怎样才算正常利率,什么样的是高利贷。这个数字是从长期的实践和观察中总结经验得出的,就是一般情况下在这样一个范围内能够更好的避免风险和各种其他的问题,业内人士基本认可这个标准就上升为条例或者法规,这也是正常的程序。

  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按法律以高利转贷罪论处。郭田勇称,该规定需要商榷,因为对一个企业来讲,做资金生意和产品生意获利都是一样的,什么样的生意回报高企业就去做什么生意也无可厚非。而且既然有人愿意以更高的利率从转贷的人手里借款,说明转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郭田勇表示,转贷是由于体制内外的利差较大而导致的套利行为,对于该行为是疏还是堵仍然值得探讨,从短期来看,为了避免出现混乱和形成投机的风气,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从长期来看,还是需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来进行疏导。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