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见义勇为者最高奖励48万

2011-12-02 17:17:14 来源:中国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昨日下午,云南省综治办、人大内司委召集相关专家学者召开《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情况介绍会。据介绍,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贡献,分别给予2000元、1万元、10万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为标准的一次性奖金奖励。见义勇为者和直系亲属可在就业、公务员考试等方面享受优待。其次,条例将“公民”改为“人员”,解决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人员在云南省实施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问题,避免了他们在见义勇为之后面临的尴尬。

  条例明确,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条例;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非本省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条例将“公民”改为“人员”,解决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港澳台人员在我省实施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问题。

  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集体(群体)经确认后,根据贡献大小,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分级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模”称号,省、州、市、县、区共同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为标准,一次性发给奖金;三级比例为省50%、州市35%、县市区15%。比如,按照去年我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计,最高可奖励48万余元。而对有一定贡献的,则由县级政府表彰,一次性发给2000元以上奖金。这样规定,目的是突出重点,扩大奖励面。对贡献特别重大的,主要是捐献出了生命或丧失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的予以重奖;有一定贡献的,由县级奖励,这些规定,有利于见义勇为者都受到表彰奖励。(江洋 摄 王磊)

责任编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