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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新规:救护车为特种车辆 每3万人口配备1辆

2013-02-01 00:00: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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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北京2月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市卫生局最新公布了《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规定北京的院前急救车将按每3万人口1辆的标准配备。同时明确规定,非紧急情况下,救护车不得闪灯鸣笛,不享有道路优先权。违反交规的急救"霸王车",将由交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若急救站需要购买救护车,实际上还需要参加摇号。但是现在,新规首次明确,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不纳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控当中,同时救护车在转出、过户、注销后不生成小客车更新指标。新办法还规定,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使用救护车,不得私自改装、出借、借用、转卖、转让、调拨或挪作他用,也不得使用已注销机构救护车,如果不是本地牌照救护车在北京市不能从事医疗服务。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因行政处罚等暂停执业期间,非紧急情况下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救护车也是不能够上路行驶。

  目前虽然院前急救都是120和999在做,但医疗机构也具有配有救护车的权力。因为新规当中进一步限定医疗卫生机构配置救护车的门槛。比如说,不设置床位或编制床位在100张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救护车;编制床位在100张以上200张以下的机构,可配1辆救护车;编制床位2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每200张床位配1辆普通型救护车,但总数不超4辆。按照新的办法,民营医院将和公立医院一样,按照床位标准配置救护车。此前,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才可以按照床位数配救护车,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备车等。但是对于民营医院,北京自去年开始,才宣布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范围。同时,新办法强调救护车须严格报废制度,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进行。对于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者使用年限达8年的救护车,应当及时注销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徐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