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酒店取消最低消费 拒不改正者最高罚款3万
工商人员把“反对剩宴,告别浪费”的宣传标语贴在各大餐馆内 记者朱熙勇摄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胡勇谋 通讯员彭为红 实习生董佳临)酒店设“最低消费”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昨日,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局长王道佑接受本报专访时明确表示,“最低消费”不合法。省工商局要求,设置“最低消费”的酒店,应一律取消,拒不改正的可罚款1000元至3万元。
自1月25日以来,本报与省文明办联合发起“反对‘剩宴’提倡‘光盘’——告别餐桌浪费”大型策划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1月31日,本报暗访发现,酒楼包房的“最低消费”助长“剩宴”之风。消费者对此表示不满,律师认为不合法。省消委则呼吁,包房“最低消费”应予以禁止。
昨日,王道佑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且必须产品质量有保证、价格要合理。”以及《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他说,酒店设置“最低消费”,显然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为酒店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商量。商家做出这一规定后,“最低消费”的包房让消费者“不得不选择”,不付钱就不能进,实际上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
王道佑说,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不按规定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王道佑提醒,我省部分地、市、州曾有过对“最低消费”进行查处的案例,酒店应一律取消“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以将酒店有关“最低消费”的店堂告示、申明、商业广告、通知等书面证据,提供给工商部门或拨打12315投诉,工商部门将进行查处,对于口头提出“最低消费”要求的,消费者可以先行录音、录像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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