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专家看镉大米:农田污染情况惊人 亟待立法
沸沸扬扬的“镉大米”牵出了土壤污染这个沉重的话题。新华社记者在美、日等国采访时,一些环境领域的专家纷纷建言,对土壤污染必须高度重视,务必以预防为主,不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同时尽快建立并严格执行保护土壤的法律法规。
情况惊人
“镉大米”事件让公众担忧,到底还有多少这样的遭污染农田?美国佛蒙特法学院中美环境法合作项目副主任林燕梅说,目前公开信息中较权威的是中国政府2006年启动全国土壤污染普查时的介绍,当时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
管中窥豹,仅以镉大米这样的重金属污染为例,国土部门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专家认为,中国的土壤重金属污染已进入一个集中多发期。
重在预防
类似“镉大米”这样的事件,关键在于要从源头上制止污染土壤的活动。林燕梅说,首先必须确立预防为主原则并落实,严格控制污水灌溉,污染源达标排放,确保河流水质量达标。
预防为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壤污染问题往往是多年甚至数十年累积而成,因此相比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土壤污染可能是最难治理的。例如,日本痛痛病(因镉米污染造成的疾病)发生地神通川流域,土壤治理耗时33年,花费407亿日元,直到2012年3月才告完成。
对于已遭污染的土壤,尽快启动修复方案是当务之急。林燕梅说,土壤以及地下水的污染修复制度必须明确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的活动主体、修复的方法及资金来源、修复的标准,并建立第三方监督。
在美国,根据《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规定,无论何时,只要有危险物质排放到环境中,该法案就授权总统启动清除紧急响应和制定补救计划或采取任何其他必要相应措施。法案明确了四类责任主体(业主、运营方、承运方和废物产生方)负有清理修复责任,两种反应行动(紧急反应和长期清理)和三条融资途径。
依法治污
从日本和美国一些土壤污染案例来看,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必须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1970年,受痛痛病事件的影响,日本在《公害对策基本法》(现《环境基本法》)中增加了有关土壤污染的内容,并在当年12月25日公布了《农用地污染防治法》,1971年6月5日开始实施。
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环境科学系教授迈克尔·霍夫曼介绍说,提到土壤污染,美国人会想起“拉夫运河事件”。20世纪40年代拉夫运河干涸后被一家化学公司购买,当做垃圾仓库倾倒工业废弃物。后来,该公司将充满有毒废弃物的河道填埋覆盖后转赠当地教育机构。政府在这片土地上盖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学校,随后的多年间,这里的居民不断患上各种怪病。
霍夫曼说,“拉夫运河事件”令全美震惊。更让美国人心惊的是,当时全美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拉夫运河地块的危险废弃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在中国,目前已有多部关于环境污染的法规,但还缺乏土壤质量保护与污染控制的专项法律法规。专家认为,这个“空缺”应尽快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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