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法规下月起施行 作品入选教科书有权获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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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1日起,《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一批新法将正式施行,这些文件通过简政放权改革文化产业管理模式,积极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助推文化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
《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
依法促进网络文化产业自治
新媒体时代,大街小巷随处可见手机用户在线听歌、在线游戏的情形,网络文化消费成为老百姓文化生活的主要渠道之一。但这里产生的问题是,网络文化产品、服务的合法性如何保障?
文化部出台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容审核制度,对拟上网运营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进行事前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
(一)增强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和自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取消、下放、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将管理职责交由企业或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加强服务和监管。《办法》明确,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
(二)内容审核由专业认证人员负责
《办法》规定,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由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人员实施。内容审核人员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文化部在关于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指出,参与《内容审核人员证书》培训的人数由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工作也可交由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内容审核人员的职责包括: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独立表达审核意见;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办法》规定,对于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出现重大审核失误的,将由发证部门注销其《内容审核人员证书》。
(三)建立企业自我约束的审查机制
《办法》明确,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审核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为保证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文化部计划首先将网络音乐、移动游戏行业的审查备案工作交由企业自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自审范围,逐步减少政府审查事项,降低审查层级,提高工作效率。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电视剧备案公示条件松绑
近年来,电视荧屏上励志、感人的优秀剧目接连涌现,而各种题材重复、桥段狗血的“神剧”、“雷剧”也不断爆出。如何才能规范管理电视剧拍摄市场,同时又不会挫伤投拍机构自主创作、商业经营的积极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2006年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授权多主体自行制定内部备案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扩大可以拍摄电视剧的机构范围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扩充了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机构范围。具体条件包括: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三)电视剧备案公示后两年内需拍完
《办法》规定,已公示的电视剧目,须自公示之日起两年之内制作完成。确因特殊原因超出有效期的,申报机构须向所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中直单位制作机构须向总局提交延期申请。此外,《办法》延续了《暂行办法》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实行月报制”的制度。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作品入选教科书有权获稿酬
无论是网络作家还是诺贝尔奖得主,他们的作品入选我国中小学教科书,大多都是没有稿酬的。这种情况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教材编写单位带来法律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下称《办法》)经国家版权局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一)明确规定作品入选教科书的稿酬标准
《办法》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二)文著协是稿酬唯一法定收转机构
《办法》规定,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全国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报酬的唯一法定收转机构。
(三)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办法》规定,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这意味着作品入选教科书后,稿酬年年有,并非一次性买断,更加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利益。
此外,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稿酬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使用的作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的,应当等额分配稿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法》兼顾著作权人的“名”与“利”需求,规定教科书出版后,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提供。可以将样书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交,转交样书产生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