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报告新生儿死亡信息
中新网1月23日电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通知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通知称,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通知要求,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机构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网络报告第一联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
通知指出,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乡村医生等应当及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儿死亡信息。
通知强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应当按月交换正常死亡、死亡销户及非正常死亡、死者火化信息,建立本部门跨区域非户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机制。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商请公安部门提供上年末本地区性别及年龄别人口数等情况。
通知还要求,加强统计分析。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死亡数据的分析利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制定人口健康政策提供信息支撑。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不作为统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