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大修反腐刑罚条款扎牢制度“笼子”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徐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7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法条修改引人瞩目。
我国刑法分则中,用专章15个条款规定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处罚。专家表示,刑法前八个修正案中,只改动了15个条款中的2条,而这次修正案一揽子修改其中6个条款可谓“大修”,修改主要针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和加大行贿犯罪打击力度两个方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根据各方意见,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刑法典把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为具体数额标准,是为了增强司法操作性。但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具体数额标准逐渐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情况变化。
“草案把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拟修改为概括模式,且纳入了犯罪情节和后果的考量,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可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授权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掌握,更为科学合理。”赵秉志说。
此外,草案从三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对多类行贿犯罪增设了罚金刑;二是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三是增加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处罚规定,在打击行贿的同时,约束领导干部身边人。
行贿犯罪是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贿往往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对行贿犯罪惩处力度偏弱,会影响遏制腐败犯罪的效果。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这次刑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必将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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