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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司法干预两《规定》同亮相 归拢“自由裁决”之手

2015-04-02 19:34:00 来源:新华法治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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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日电(记者 卢俊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同时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两个《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共同构建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保障司法人员司法独立公正办案。

  两个《规定》从对干预司法办案行为的发现、处置和查处三个环节,设计了三项相互衔接、层层递进的制度。从惩戒措施中能够看出,中央对于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杜绝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决心之大,人们纷纷将本次规定称为“史上最严”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两个《规定》是“硬杠杠” 不遵守的后果很严重!

  两个《规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的现象,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它对领导干部具有警示作用,划定了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也向全社会表明了维护司法权威应当从领导干部做起的鲜明态度;它为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指明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以此为起点,一系列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举措可渐次展开,有利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既然是“红线”,就不可逾越。两个《规定》都是硬杠杠。不论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还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无一例外都要记录;违法干预司法办案,一律要通报;违法干预司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则要被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防止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制度屏障已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类司法人员,都要呵护它,尊重它,遵守它。谁踩了“红线”,轻的,会在政绩考核、廉政考评中留下污点;重的,会被通报亮丑,丢人现眼;更重的,可能丢掉乌纱、被扒制服,甚至受到刑罚! >> 

  看似是约束 同时也是对干部的最好保护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两个《规定》看似是在约束干部,把领导干部的权力削弱了,但反过来看,为“干预司法”立规又何尝不是对干部的最好保护呢?>> 

  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院长宋建国印象里,审理民商事案件时来自领导干部的招呼很少。“还没有人明目张胆要求法院偏袒的。极个别有利益关联的领导来打招呼时也只是说‘请公正审理’。这些对法官、法院形不成压力。”

  “规定的出台,给了一线司法者‘尚方宝剑’。”宋建国说,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强化自身建设,在改革内部机制上下功夫。中央印发的规定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切实有力的制度性约束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屡禁不止这一顽疾,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说“不”,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在权力与司法之间建起难以逾越的“隔离带”,凸显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也体现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领导干部只有把“法”字记在心中,才能依法行政,超然物外,不再为所欲为,才能在面对他人请托时摆出“禁止令”,让自己免受人情之累,更免去了触犯法律的危险。如此良规,既保护了领导干部个人,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可谓善莫大焉。>> 

  执行监管培训三管齐下 两个《规定》要有钢牙利齿

  高压线要带强电,有规定要严格执行。两个《规定》,不能成为纸老虎,要有钢牙利齿。>> 

  从规定中“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来看,其实它就是两个环节,一个是司法机关的记录,一个是党委政法委的通报或纪检检察机关的追责,通报和追责固然重要,但记录是基础,是通报和追责的依据,所以说记录和通报、追责一样,非常重要。如果把通报和追责说成射箭的话,那记录就是标标准准的拉弓了。

  放箭和拉弓,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只拉弓不放箭,势必会挫伤记录人员的责任心,打击记录人员的积极性,甚至导致追责的规定难以落实,成为摆设。>> 

  其次,需监管护航。

  无公开则无监督。众所周知,打造透明政府就是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正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同样,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制度,更需要将制度规定的各项环节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才能有效挤压司法“自由裁决”的空间。>> 

  最后,加强对地方领导和司法人员的相关培训。

  要想有效遏止领导干预司法公正的影响力,除了对其显性的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权力之“手”进行“记录”和遏制外,更要把功夫下在“记录”外和平时,采取综合措施对其干预司法的隐性权力之手进行限制和“归拢”。

  一方面,对包括地方领导和司法人员在内的人员进行法制、职业道德等综合教育,另一方面,加紧相关权力“笼子”的编制,加大惩罚力度,让司法人员没有枉法裁判的余地,让地方领导没有违法违规用权的灰色空间,且不敢也不值得违法违规用权。而就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等工作中,有关方面想“记录”、敢“记录”、顺利“记录”等而言,这些措施无疑也有釜底抽薪和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警示和提醒。

责任编辑: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