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严格全面按照《基本法》办事
4月4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二十五周年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中新社发 张宇 摄
中新社香港4月4日电 (记者 赵建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4日在港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后,“一国两制”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一国两制”,是《基本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港人治港”,是《基本法》规定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不是任何其他程度的自治,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
曾经担任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秘书长、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区筹备委员会副主任的梁振英表示,在香港实施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已经不仅是方针政策,而是经过四年零八个月酝酿,研究,论证,大范围在香港和内地咨询而最终形成的具体和细致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使得全国都有依据,同时全国都要遵守。
当天在香港举行的“《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研讨会”上,梁振英作主题演讲时表示,由于涉及面广,《基本法》起草过程中草委会(《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咨委会(《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分别在香港和内地进行了超过四年的全面咨询工作,是香港历史上最大型,最全面,时间最长的一场咨询活动。《基本法》颁布至今25年,大家都要尊重当年咨询的成果,都要尊重立法的终局决定,都要严格和全面按《基本法》办事。
梁振英表示,相比其他主要社会的宪制性法律,香港《基本法》有两大特点:
——现代性,因为相当一部份参予起草、咨询和其他相关人士,包括委员、官员、工作人员和新闻工作者仍然健在,对起草各条文时的考虑,包括社会背景和政治背景,记忆犹新;
——集体记忆:四年零八个月的起草过程,香港的传媒有密集式的报道、分析和评论,而草委会和咨委会的会议内容和咨询报告都相当透明,至今都可以翻查。
梁振英说,“由于以上两大特点,只要我们愿意,我们就可以完全掌握立法原意,不必凭字面猜度,更不应钻文字空子,用今天的话来说,确实是‘毋忘初衷’。”
起草《基本法》回应港人顾虑
梁振英表示,《基本法》还回应了起草时香港人对回归的大大小小顾虑。举例说,当时人民币在国际间并不流通,香港人担心回归后“一国一币”,出外经商留学旅行受影响,因此《基本法》第111条规定“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另外,当时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一胎政策”,香港有人担心有关政策会在回归后在香港实施,因此《基本法》第37条订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个例子是专业和执业资格问题,当时专业界担心在回归后,内地的专业人士如工程师、医生等,可以自由来港执业,影响到香港本地专业人士。为此,《基本法》第142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评审各种专业的执业资格的办法。”
梁振英说,以上例子可以说明两点:
一,“一国两制”的大胆构思和成功落实,证明了一国之内可以有两种发行制度不同、价值不同和流通方式不同的货币;可以有两种不同的专业制度和执业资格;更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政治、法律和司法制度。《基本法》的起草和落实,验证了“一国两制”的可行性,以实践的结果清洗香港和国际的疑虑;
二,在起草《基本法》过程中,长时间和全面考虑及顾及了当时社会各界的意见,巨细无遗地释除各方顾虑,确保后过渡期的人心稳定,为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创造条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