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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言:打破区域代理限制 为基层法律服务立法

2016-03-14 16:3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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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 3月14日讯 (记者 王文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自产生以来,在协助基层政权组织推进依法治理、化解基层矛盾、开展社区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而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强行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区域代理的规定,却使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生存和发展陷入了困境。 

  就此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山东省委副主任委员孔维克今年再次带来提案,他呼吁国务院尽快为基层法律服务立法,让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公平竞争,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基层百姓 服务水平和质量已受认可 

  我国法律服务主体由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两部分组成。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律师有27万人左右,集中分布在城市;基层法律工作者约7万人,法律服务所5万多个,主要分布在城乡基层,担任社区、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民事、行政诉讼。 

  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面向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的服务机构,同时也肩负着基层普法教育的任务。相对于律师而言,基层法律工作者收费较低,能够满足贫困家庭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诉求。服务所扎根基层,能及时、便捷的为老百姓提供法律援助。 

  改制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也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能够经得起市场的考验,就目前来说,法律工作者的投诉率远远低于律师,业务水平得到了老百姓的充分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成立至今,代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让我国大量的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法律救助。为百姓解决了许多大事,实事、难事,为加大我国普法力度,加快法制建设进程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代理权限受区域限制 成了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紧箍咒” 

  而司法部于1991年9月20号颁布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中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88条也再次将司法部二十多年前的规定给予了认可,再次作出了限制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区域代理的规定。 

  政协委员孔维克表示,对法律工作者代理区域作出限制,会导致法律执业人员及其业务萎缩。本辖区内没有案子做,辖区外有案子不能做,这种现象会使得大部分基层法律工作者面临无事可做,及二次就业的危机。脱钩改制后满腔热血,到头来却无法靠此谋生,许多有志于从事基层法律工作的人士会选择放弃这一职业,这样不仅会阻碍基层法律工作的发展,还会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他还指出,这一规定对老百姓的寻求法律援助过程也增加了阻碍。法律工作者执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让困难家庭及时得到法律救助。进行限制后,只有区域内的困难家庭才能得到救助。大批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在外地遇到困难的人员均会因为区域限制而得不到法律援助。有些经济困难的家庭会因为付不起高昂的律师费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现象,孔维克颇感担忧。 

  在今年的提案中,孔维克明确提到,改制后的服务所已由事业性质的组织转为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司法部至今仍用(1999)59号令、(2000)60号令管理基层法律服务,这两个部令实施已近30年。国家对服务所的管理政策没有随着改变,制约了这个行业不能最大限度提高效能,服务改革发展需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属于体制机制障碍,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破除”。 

  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与律师公平竞争 平等发展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在代理诉讼范围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像律师那样代理刑事、国际民商事案件,因此案源自然偏少。而人为的限制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地域范围,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来说更为不公。 

  另外,孔维克表示,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虽然在民事、行政法律事务方面有一样的诉讼地位,但是,律师有律师法保障其执业权力,而基层法律工作者没有立法,无法律保障。导致不同代理人的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上在制度上的不平等。 

  孔维克在提案中还建议,像律师协会一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应该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业组织。可以通过自律方式,对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执业道德、业务培训进行自我规范、开展业务培训与教育。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