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回应土壤污染:耕地污染不可逆是极少数现象
11月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说,2011年以来,“砷毒”“血铅”“镉米”等事件频发,让重金属污染成为最受关注的公众事件之一,土壤污染及其造成的粮食安全、国民健康等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担忧甚至恐慌。
“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总体情况如何?受污染的农用地,特别是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及工业污染地块的治理、用途管控中存在着哪些困难和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下一步有何打算?”王明雯提问。
参加应询的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介绍,2005年~2013年,国务院作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初步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点位超标率是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是11.2%、2.3%、1.5%和1.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是19.4%,更高一点,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是13.7%、2.8%、1.8%和1.1%。
“点位超标率不是实际的面积超标率。”陈吉宁解释说,点位超标率是指大概在什么地区会有土壤污染问题,是什么类型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并不是代表19.4%的土壤全污染了。
陈吉宁表示,当前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主要有:一是底数不清,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按照污染程度进行分类的农用地清单和污染地块清单。二是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污染地块和农用地环境监管的部门规章也没有出台,监管无法可依。三是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健全。在土壤污染的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方面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技术体系亟待完善。四是监管能力亟须加强。各地环保部门在土壤污染监管方面力量不足,尤其是专业人员缺乏,迫切需要提高。
陈吉宁表示,今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下一步,将推动落实“土十条”工作,做好5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立法。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起草、修订、论证工作,同时制定出台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二是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之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的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的污染情况调查,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的情况。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的标准规范。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四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在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中,明确要求增加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强化环境准入,严防建设项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研究开展关停搬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进一步强化土壤环境质量的环评管理。
五是督促地方完善土壤环境管理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国土资源部将强化对受污染土地的用途管控,加快建立污染场地识别、修复治理、规划用途管控、用地准入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建立起污染地块的名录,确定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防止未经修复治理的污染场地不当使用;同时要做好源头治理,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土壤污染,国土资源部将和发改委、环保部共同配合,严格控制“三高”项目的准入,在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审批等环节严格把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说,在落实国务院“土十条”中,住建部承担的任务归纳起来主要就是“两个严格管控”:严格管控已经被污染的工业场地,对这些场地的利用一定要保证安全;严格管控空间布局,防止新增土地污染。
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表示,农产品质量与耕地环境质量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总体来说,我国主要农产品安全有保障,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物超标目前是轻度超标,重度污染的比例比较少,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治理,能够安全利用。总体上,我国绝大部分受污染耕地是可防、可控、可治,严重污染不可逆的情况是极少数的。(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