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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养殖户近70万元专项补贴被截留

2017-01-20 16:12: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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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宾语

    《刑法》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境内的架河治理工程是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投资的重点水利工程,总投资8250万元。工程于2014年上半年开工建设,竣工后防洪标准可达20年一遇,排涝标准达5年一遇,可保护人口14.4万人,保护耕地17.5万亩。

  城北湖清淤是架河下段整治工程的组成部分。为减少养殖户损失,上级明确规定,补偿标准为每亩3000元,“专款专用”。然而,凤台县财政局下属的凤台县城北湖渔场,将国家规定必须足额发放到养殖户手中的69万余元清淤补偿款“足额”截留。

  

  一脸愁容的胡庆山。

  “上级要求不再发包”暗藏与民争利?

  “我家祖辈三代人几十年都在城北湖从事水产经营。”胡庆山告诉宾语的廉政空间:“城北湖的承包者从14家到8家再到3家,几十年的债权债务都由我家承担,没有给渔场造成一点经济损失,更维护了城北湖的生态资源,对城北湖渔场做出了巨大贡献。”

  胡庆山说,从他爷爷开始,祖孙三代承包渔场长达30年之久,投入大量的资金。2009年9月28日,父亲胡广会为取得城北湖渔场独立的持续经营承包权,经城北湖渔场法定代表人张超见证,承担了承包联合体上一轮承包的亏损、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有偿取得渔场的全部水产品。

  

  2012年9月27日,他的父亲胡广会与凤台县财政局、凤台县城北湖渔场签订了为期3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广会公司优先承包。

  “按照以往的惯例,在2015年9月份,我们做好了续签合同的准备。并且在这之前又放养了几百万元的鱼苗。”胡庆山说:“没想到,合同没有续签,却收到了一纸通知。说按上级要求城北湖不再发包,要求我们在12月31日前做好捕捞和维护工作,到期后离场。”

  

  一句“按上级要求”,承包户的权利就被剥夺了。(摄影/宾语)

  “几百万的水产品是我们真金白银地买回来放进去的,这么短时间内根本没法捕捞完毕。”胡庆山说:“好好的突然不然承包了,我们的损失谁来认?到底是哪个上级不让发包,我们问了很多单位,都没人知道,也不告诉我们。”

  “后来在多方打听下才知道,原来停止发包是政府想与民争利!”胡庆山表示:“城北湖这边好像是要搞开发,按照规定是有补偿的。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果我们不承包了,将会由接手者承担我们的损失。但现在不发包了,意味着我们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而开发补偿的款项也名正言顺地装入财政局下属的城北湖渔场口袋。这是赤裸裸地与民争利。”

  签订合同依据文件竟早已废止

  在接到不再发包通知后,胡庆山多方反映问题无效后,一纸诉状将凤台县城北湖渔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给其足够的期限用于捕捞水产品。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胡庆山败诉。

  “这个案件从一开始,我就知道不会赢的,毕竟城北湖渔场背后是县财政局。”胡庆山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别人指点,我才发现,在签订合同时,对捕捞和起捕标准规定所依据的文件早已废止了十年之久。”

  据胡庆山介绍,在2012年9月27日签订的城北湖水产养殖承包经营合同书中,合同的第七条“捕捞时间和起捕标准”明确规定,“为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等要求……”。

  事实上,早2002年4月24日,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中,已经明确规定废止《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依据废止10年的文件《安徽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签订的水产养殖承包经营合同。(摄影/宾语)

  “如果从这个方面讲,我可不可以认定在2012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呢?”胡庆山认为,从专业的渔场及财政局竟然能把早已废止10年的文件用做合同规定的依据,可以看出作为一级政府机构对于严肃的事情的态度是多么的随意。

  69万元清淤补偿款被截留至今不发

  “如果没有外部干预,我们捕捞的水产品应该会多一些,也不会出现现在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正处于可以捕捞高峰期时,城北湖由于河道治理,进行了大规模的水面清淤工作。想想看,水一清淤,鱼是无法捕捞的。”胡庆山告诉宾语的廉政空间,虽然后来城北湖渔场给我们延期了一点时间,但那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一是让他放弃整个承包渔场的所有权利,二是清淤费只能给他40万。他当然无法接受,于是,对方便强行接管了湖面。

  “不仅如此,整个城北湖水面上,其他养殖户的清淤补偿款都拿到了手,我的却迟迟未见。”胡庆山表示:“为了清淤费,我找了城北湖渔场,又找了县财政局,但没有一个部门愿意出面处理。而据我所知,在2015年10月29日,凤台县架河整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凤台县财政局、凤台县城北湖渔场就签订了《淮南市架河整治工程城北湖渔场(南湖)补偿协议》。按照协议,清淤范围全长3090米,清淤宽度50米,补偿标准为每亩3000元,补偿面积231.75亩,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计补偿金额69.525万元。凤台县财政局同意将补偿款直接转到城北湖渔场银行账户,由城北湖渔场代收。”

  然而,这笔本应补偿给养殖户的“专款”,却被渔场给截留了。

   

   

  本应补偿给养殖户的“专款”,却被渔场给截留了。(摄影/宾语)

  “算算时间,这笔钱已经被截留了1年多时间。”胡庆山说:“按照规定,这钱属于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的,但现在财政局就这样明目张胆地看着城北湖渔场截留补偿款而无人过问。”

  接到投诉,宾语的廉政空间与安徽一家媒体记者前往凤台县财政局就此事进行了了解。对于到底“上级要求不再发包”中的“上级”是谁,凤台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蒋亚鹏表示:既然这个案子已经有法院判决,就表明“上级要求”这个字眼没有问题。具体是哪个上级,确实不好讲,一切以合同为准。对于废止文件规定出现在合同里一事,蒋组长同样表示,有法院的判决,这个也不是问题。对于补偿款被截留的问题,蒋亚鹏声称这个事情大家都知道,“清淤补偿款的所有人是养殖户”。因为此事涉及到法院的判决生效问题,所以他们要求胡庆山离场时,将补偿款放在离场清算中进行一揽子解决。

  

  一脸愁容的胡庆山。

  同样是开挖泄洪通道,同样是每亩补偿3000元,同样的地域,同样的标准,城北湖渔场南湖养殖户69.525万元补偿款被截留,城北湖渔场北湖养殖户却足额得到了47.16万元(157.2亩)的补偿金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规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则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文/宾语】(宾语的廉政空间微信公众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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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