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 > 正文

住房租赁销售管理条例征意见 拟规定出租人不得暴力驱逐租客

2017-05-19 23:21:00 来源:中新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征求意见稿表示,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称,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征求意见稿指出,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表示,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不得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但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其一,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其二,未经出租人同意将住房转租或者出借给他人的;其三,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其四,利用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