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 造成严重影响将从重追责
据市场监管总局微信公众号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资料图: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为消费者进行蔬菜现场检测。中新社记者 韩苏原 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职责、考核监督、奖惩等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将更加有力地督促地方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地方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
负责人称,《规定》也明确了三大督促落实的手段。一是跟踪督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二是履职检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三是评议考核。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着重强化了结果运用,明确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关于奖惩,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连续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成绩优秀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而未履行《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规定》还提到,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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