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科学指引
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举行新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宪法宣誓仪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出席揭牌和宪法宣誓仪式,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干部大会上讲话。图为赵乐际出席揭牌仪式。 新华社记者 李涛/摄
2018年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挂牌,标志着全国31个省(区、市)全面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挂牌,与纪委合署办公。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揭牌。 中国纪检监察报社供图 农春丹/摄
2018年9月至年底,浙江省淳安县纪委监委对扶贫领域进行专项监督执纪,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到乡村基层一线深入田间地头走访农户,了解扶贫政策兑现落实情况,收集是否存在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借机吃、拿、卡、要等问题线索。图为淳安县纪检监察干部在大墅镇桃林村菊花种植基地走访花农,了解政府补助申报、兑现情况。 毛勇锋/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日益向纵深推进。2018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深刻阐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重要原则,明确了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重要部署。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迫切需要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把这一改革推向前进的重要节点,习近平总书记这篇重要讲话,为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科学指引。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进展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篇重要讲话中鲜明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我们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都根植于这个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反腐败力量分散、职能交叉重叠、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没有形成合力。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分散的反腐败力量整合起来,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者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者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实现了全过程领导,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存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员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高度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内在一致又高度互补,这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具有必然性。2018年3月通过的监察法,将所有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强化了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持标本兼治,巩固扩大了反腐败斗争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定不移反腐败,关乎人心向背,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党面临“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四种危险”的尖锐性和严峻性,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的使命担当,重拳反腐、重典治弊,猛药去疴、刮骨疗毒,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对党长期执政威胁最大的腐败问题,清除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隐患,挽狂澜于既倒,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同时也要看到,防治腐败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任重道远。我们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持标本兼治是巩固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成果的关键一招。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纪检监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表明了党中央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形成了集中力量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完善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统筹推进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润物无声、入脑入心,使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坚定“四个自信”,有利于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实践充分证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这一改革,是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华文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创新探索,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始终保持战略定力,深化认识、增强信心,牢牢把握改革的根本点,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二、不忘初心,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篇讲话中指出:“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好可以造福人民,行使不好就会成为“最大的腐蚀剂”。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哪里有权力,哪里就离不开监督。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必须确保权力得到有效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受到腐蚀。能否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关乎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关乎我们党能否跳出历史周期率。
我们党对公权力的监督进行了历史性探索,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恩格斯说过,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党的自我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党内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构等,为廉洁政府的建立、革命战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围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进行了不懈探索。从1949年在政务院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到1954年在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再到1986年恢复设立监察部、1993年监察部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1995年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等,都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实践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释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科学回答了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非凡的政治勇气、深厚的人民情怀、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强烈的创新精神。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下,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推动落实改革部署。根据党中央决定,北京、山西、浙江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形成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战略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把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列在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方案第一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党员、干部时刻面临着被“围猎”、被腐蚀的风险。这就要求必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坚决杜绝权力腐败和被滥用。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党的根本宗旨决定的,是党带领广大人民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保证。
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和使命,不忘改革初心和目的,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着力增强监督全覆盖,关键在于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使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着力增强监督有效性,关键在于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形成震慑。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需要把各种监督方式贯通起来,把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结合起来,紧盯公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防范机制、精准纠正偏差的矫正机制,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需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增强监督实效。建立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需要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地情况的督促检查,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权力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权力正确行使,更好促进干部履职尽责、干事创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党的干部都是人民公仆,理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且勤,既干净又干事,不能因为管得严一点、群众监督多一点就感到受不了,就说“为官不易”,那是境界不高、不负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监察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同时,要注意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对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予以澄清,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坚持目标导向,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向前进。国家监察是全新课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在新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必须统筹安排、精准施策。要研究监察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后的人员融合和工作协调,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准确把握“改革目标不能偏”的要求。必须坚持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该改的、能改的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要实现标本兼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构建“三不”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的重要思想,是对反腐败斗争实践的系统总结,深刻揭示了反腐防腐的基本规律,充分体现了惩与治的辩证统一,是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重要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要打通三者内在联系,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继续在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上取得新的成效。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监察工作方针,把握好纠正与防范、治标与治本、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善用治标的利器,又夯实治本的基础;既坚持靶向治疗、精确惩治,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又坚持以案促改、补齐短板,扎紧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同时更坚持固本培元、涵养正气,有效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准确把握“工作职能要跟上”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在这篇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强化政治监督,坚决破除空泛式表态、应景式过场、运动式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形势越是复杂,越要听从党中央号令。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目前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要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紧盯不敬畏、不在乎、喊口号、装样子的问题,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准确把握“各项规则要跟上”的要求。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纪委监委履行双重职责,就要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实现纪法双施双守,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准确恰当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全面从严、全面覆盖,错罚相当、罚当其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自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各级纪委监委要认真落实监督执纪以上级纪委监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对审查调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按照程序向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报告。
准确把握“配套法规要跟上”的要求。在已经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一批法律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继续系统梳理现行法律与宪法和监察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协调的规定,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需要充实相关内容的,及时进行完善。在已经出台一批监察法配套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察法律体系。贯彻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政务处分职责,研究制定政务处分法,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等。落实监察法关于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的规定,研究制定监察官法,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准确把握“协调机制要跟上”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是深化改革的目的,也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继续当好深化改革的“施工队长”,带领党委一班人定期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情报告,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和处置的决策严格把关,做实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领导。要推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改革,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委指挥、协调、指导、推进反腐败工作重要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深化职能转变,对内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统筹协调,对外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准确把握、高度重视监委的日常监督职责,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同向发力,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共进的权力监督格局,确保权力始终置于严密监督之下。
四、规范和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也不例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任何时候都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线,扎紧制度笼子,强化自我约束。”面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面对反腐败斗争的繁重任务,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必须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政治要求,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早就提出“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强调要防止“灯下黑”,并指出这个要求对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和同志同样适用。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监督范围扩大,权限更加丰富,纪检监察干部肩上的责任更大,经受的考验更加严峻,“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社会关注度更高。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纪检监察机关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委监委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要坚持打扫庭院、清理门户,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人员是“打铁的人”,首先就要成为“铁打的人”。习近平总书记充满关怀地指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选择了这份事业,就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纪检监察队伍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这支队伍的职责意识、履职能力直接关系到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系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能否行稳致远。纪检监察队伍的权力很大,责任很重,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要带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要规范和正确行使监察权,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我们党具有“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定意志,在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道路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一定能够练就自我净化的“绝世武功”,为民监督、惩恶扬善的利剑永远不会蒙尘!
- 17年、20年、25年…逃得再久都难逃天网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