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看点 | 新中国首部关税税则
鸦片战争后,按照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的条约,中国变更税则,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这就造成了中国关税自主权的逐步丧失。1931年,经与英、美、法、日等12国屡次谈判,南京政府重新制定了《国定进口税则》,税率由最低5%至最高50%,共12级。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海关处于分散状态,没有税则,税率也不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定税则开始提上议事日程。鉴于制定关税税则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意义重大,海关总署提请政务院协调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组成关税税则委员会。
1950年1月,政务院批准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下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姚依林为主任委员,丁贵堂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则分别来自财政部和重工业部等经济管理部门。关税税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在海关总署。
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基本原则是:1. 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制品的进口采用保护税率;2. 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证征更高的税率;3. 对国内很少或不能生产的设备器材、工业原料、粮食种子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4. 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防治病虫害等物品及若干药品、免征或减征关税;5. 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高的税率;6. 为了发展我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出口只订低税或免税。
这次订立的海关关税税则,是以当时传统进出口商品为基础,参照国际联盟税则分类目录和苏联关税税则的商品分类办法制定的。按照商品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的不同,分为17大类、89组、939个税号,共1700多个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纸质 1951年 中国海关博物馆藏
1950年10月24日,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将税则草案上报政务院。1951年5月4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并于当月16日起实施。这标志着一百多年来,中国拥有了第一部独立自主、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关税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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