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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应对法律指南》,请传阅

2020-01-28 17:17:00 来源: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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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应对法律指南

          上海检察机关为大家带来

  《疫情应对法律指南》

  防控新型肺炎疫情

  我们一起努力

  ● 突发事件有依据 ●

  新型肺炎是哪一类传染病?

  ●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 分类范围:

  目前,新型肺炎已被作为乙类传染病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制范围,并已按该法第四条的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疑似病毒携带怎么办 ●

  要不要停下归乡的脚步?

  当!然!要!

  ● 行政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医学处置措施。

  ● 刑事法律: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造谣传谣太可恶 ●

  我们如何打败他?!

  上!法!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防治履职不给力 ●

  涉嫌罪名有哪些?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中,负有特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者;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疫情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公司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者;

  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如,瞒报、谎报等),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者。

  ●谁要敢发疫情财 ●

  刑事打击等着他!

  1.无证经营要严惩

  违法从事涉传染病防治相关业务,可能涉嫌严重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假药、劣药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情节严重者,可按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违反防治要求,无证销售相关禽畜、野味,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构成包括非法经营罪在内的多个犯罪。

  2.不能伸手“疫情财”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治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假借防控传染病名义,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者,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少出门、戴口罩

  不信谣、不传谣

  有情况,快就医

  我们齐心协力

  科学依法应对

  打赢这场无硝烟的战役

  原标题:《《疫情应对法律指南》,请传阅》      

责任编辑: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