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
“民法典可以说是民事权利的‘宝典’,对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意义无比重大。”一说起民法典,杨立新教授便打开了话匣子,由衷地感叹道。 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立新教授,研究民法学几十年如一日,对民法理论、民法相关实践都有着颇深的见解和不凡的学术成果。他不仅是民法总则制定时的参与人,也是制定民法各单行法、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主要参与人。在杨立新教授对民法典深刻独到的观点中,我们的采访开始了。
“民法典编纂,掀开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新篇章”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全国人大两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都无疾而终。改革开放后,又有两次民法典的立法行动,也因种种原因未能完成。直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从民法总则到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编纂工作顺利推进。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此次民法典即将出台,无疑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什么我们要坚持不懈地编纂民法典?在杨立新教授看来,这其中大有深意。 “要说最主要的,就是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杨立新说,“民法典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关乎人民生产生活、国家经济制度、社会方方面面,几乎无所不包,可以说是除了宪法之外最重要的法律之一。没有民法典,这些民事法律关系就处于无序的状态。社会发展到今天,经过20多年来形成的以民法通则为引领、由各民事单行法组成的松散民法体系存在诸多问题,不能适应当代法治的需要,需要一部全面的、严谨的、科学的民法典。正因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任务,不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任务,也是全国人民的立法任务。”
杨立新介绍,1949年之后的30年时间里,民法典的编纂走走停停。实际上到改革开放之后,才认识到民法典之于人民、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价值。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发生巨大变化,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说,民法典是70年来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是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果。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说,民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关键的法律,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
“我们经常说,改革开放之后,如果没有及时制定民法通则,我们就不能保证有今天的社会进步。而民法典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法治基础,没有民法典,就无法进一步实现法治社会,这一点在当前阶段尤为突出。此次民法典编纂的顺利推进,必将掀开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新篇章。”杨立新说。
“编纂之路,展现当代法治建设的智慧”
正如谚语所说“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也历经坎坷。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就认识到应当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是,正值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社会关系还没有稳定定型,而且民法典需要体现博大精深的民法价值,当时的民法理论无法支持建立民法典的科学体系。立法机关当机立断,对民法典的制定走“批发改零售”的路线,即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时机成熟后再编纂民法典。因此,陆续出台了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单行民法,形成了松散的民法体系。
此次编纂民法典之所以能够在五年内基本完成,杨立新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需求,在恰当时机作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当前社会需要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三是五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机关聚民智、汇民意、察民情,努力推进编纂工作;四是民法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倾心投入,积极建言献策,推进完善;五是全国人民鼎力支持,积极关注、支持民法典的编纂。”杨立新说。
杨立新特别肯定了民法典编纂采取的“两步走”“拆分审议”的办法。“民法典体量太大,无法实现一次起草、一体审议、合体通过。此次起草民法典草案,已有初具完整体系的单行民法和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作基础,只有人格权编草案是新起草的。按照民法典总则和分则的立法体例,分‘两步走’,先制定民法总则,再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是科学的立法决策。”
“在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上,有的民法典是合体起草的,有的是分体审议的。比如,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分为五编,是分五次审议通过的。”杨立新教授指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纷繁,内容各不相同,一次审议无法深入进行。将分则各编拆分审议、在内容基本成熟之后再进行合体审议,就水到渠成、顺理成章了。
“期待一部带有‘中国特色’时代烙印的民法典”
形成一部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是此次编纂民法典的目标之一。在杨立新教授看来,当前版本的民法典草案已基本实现这一目标。
杨立新介绍,首先,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只是一个通则,而民法典草案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其次,中国民法典具有中国自己的特色,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遵循问题导向,依据中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民法理论编纂的。再次,从总则编对虚拟财产和数据的规定,到分则各编对电子合同、深度“变脸”侵害肖像权、打印遗嘱的效力等的规定,都反映了当代社会和科技进步提出的新问题,说明民法典草案反映了时代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最后,民法典草案无疑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不论是财产所有关系、合同交易关系,还是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方面,都体现了人民的需求,特别是注重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多方面保护生命尊严。
正因如此,“中国特色”是杨立新对民法典草案的重要理解。“这一部民法典就是中国自己的民法典,具有中国自己的鲜明特色。不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这是改革开放之后几十年积累的经验总结,并且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特别是新增的人格权编,历经理论和实践以及多方面意见的激烈交锋和深入论证,在世界各国的民法典中是十分先进的,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水平,是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
作为一位与民法学相伴几十年的专家,中国编纂一部属于自己的民法典一直是他的愿望,而能够参与民法总则和各分编的编纂工作,让他感到十分荣幸。杨立新表示,在民法典草案编纂的五年中,他体会最深的就是民法典慈母般的胸怀,将每一个民事主体包容其中。作为一名民法专家,通过自己的努力帮助打造民法典的“精美形象”,让人民都能够享受它的关爱,是这一生中最幸福的事情。
“民法典编纂的顺利推进,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水平和新高度。特别是尊重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强调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致性,将民事主体的活动纳入统一的民法规范之中,建立起严谨的民法秩序。期待这一部伟大法典、人民法典的诞生,为社会运行、人民的生产生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杨立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