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丨自由平等 尊重友爱——法典里的中国家庭观
2020年,中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
5月28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以1260个条文回答了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的各项权利,包含着民族的精神密码,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这部7编加附则、84章、1260个条文,总字数逾10万的民法典中,表达了我们国家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包括:
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社会的?我们是如何看待国家的?我们是如何看待人类的?我们是如何看待自然的?
让我们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看一看它究竟如何回应了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央广网北京6月2日消息(记者王启慧)在中国人心目中,家是什么?在民法典总则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中,你都能找到答案。
中国人心目中的家,跟很多西方国家、民族不尽相同。中国人所理解的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也不仅仅是三口之家或四口之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甚至兄弟姐妹的子女都是家的成员。
基于此,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中,除了对夫妻关系作出规定之外,对父母子女、近亲属的关系也作出了专门回应。
“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期间,“夫妻之间工资条算是隐私吗?”引起网友热议。对此,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认为,如果夫妻是实行共同财产制,任何一方的工资条都不应当属于私密信息。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那么可能就算是在夫妻之间,工资条也是私密的信息,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
在王轶看来,夫妻应当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而法律也鼓励夫妻是更为坦诚、更为密切的一种生命上的关联,这是对夫妻关系确立协调的规则。“这一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还有多条体现,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们确立了体现中国人分享价值共识的结论。”
王轶进一步解释,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可,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字而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又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个时候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但是是服务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时负担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就算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有证据表明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这个时候才例外地把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他补充道。
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
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在总则编、婚姻家庭编中也都表明了进行协调的立场和态度。
在总则编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要尽到教育、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要尽到赡养的义务。王轶认为,这就是中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的“父慈子孝”观念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当然,这与封建时代的父慈子孝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下的‘父慈子孝’是建立在承认每个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平等地位的基础上的。”
在对民法典草案进行审议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对相关事项表明了自己的独立意愿,要尊重他的独立意愿。“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在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的基础上的‘父慈子孝’。”王轶说。
甥侄被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
在王轶看来,民法典表达了中国人对家的看法——它不仅仅是指“小家”,还指“大家”。此次民法典继承编中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不仅兄弟姐妹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还可以基于代位继承制度,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在继承人去世之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已经先于他去世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是可以进行代位继承的,这就表明兄弟姐妹的子女也是这个家的成员。”王轶介绍。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民法典同样在婚姻家庭编中作出了相应的回应——要尊老扶幼,要尊重年事已高的老人,要爱护尚在幼年的孩童。
记者发现,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有一项专门的规则值得注意,即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对此,王轶表示,尽管家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和细胞,但是家庭关系不同于通常情形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关系,我们对家另眼相看、特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