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发展数字经济的新航向
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建议》也确立了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新航向。
一、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发展
《建议》从两个方面确立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的新航向:“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是在传统产业经济和金融经济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经济形式,它催生了各种各样的新业态,这些新经济形式和新业态都依赖于“数字化”的生产方式。“数字化”的生产方式包括了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云计算等创新性技术的使用,这些新技术形式无论是从其生产者、生产对象、生产的产品来看,还是从其生产方式来看,都具有了“数字化”的基本特征,这种数字化的生产方式会不断向传统产业进行多方向、多层面、多链条的加速渗透,进而形成“产业数字化”;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推进“数字产业化”。《建议》中明确提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当我们对于传统产业进行数字化的改造之后,进一步需要考虑的就是形成数字产业链。数字产业链和数字产业集群的形成,是推进数字产业化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当前,我们正处于发展数字经济的战略机遇期。要抓住机遇发展数字经济就不能仅仅依靠几个大数据公司,而必须形成完整的数字产业链,打造集群化效应,这样才能“行稳致远”。此外,在发展数字经济,不断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建议》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而“数字经济”往往具有虚拟化的特征,因此我们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二、推进数字经济智能化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这为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用户基础。总体来看,数字经济的发展已经走过“数字化驱动”的1.0时代和“数据化驱动”的2.0时代,即将迈入“智能化驱动”的3.0时代。在“数字化驱动”的1.0时代,主要是各大企业借助于IT技术走上国际舞台,而在“数据化驱动”的2.0时代,“平台经济”成为了新的经济形式,这些平台经济主要以“数据”为生产的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如当前的脸书、阿里巴巴等,它们的总市值已经远超传统企业,而且发展周期更短,但当前我们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即将迈入“智能化驱动”的3.0时代,这种“智能化”与新一轮的科技革命紧密相连。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使用,以智能化为驱动的数字经济将成为下一个经济发展周期的新引擎和新动能。
推进数字经济的智能化发展构成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它为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动力支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的一个核心议题就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议》进一步指出,“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数字经济的智能化发展,不仅是一项经济事业,而且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我们要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水平,就必须依靠数字经济的智能化发展。
三、推进数字经济规范化发展
我们即将迈入发展数字经济的3.0时代,“智能化驱动”已经成为发展数字经济的新引擎,但“智能驱动”是一种崭新的驱动方式,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规范性建设和管理。
其一,建立数字经济的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在传统的产业经济中,生产的原材料往往是各种“有形”的资源,如煤炭、钢铁等,这些资源具有消耗性、稀缺性等特征。但在数字经济中,“数据”作为一种“资源”,具有了无形性、可复制性等崭新特征,但这些数据资源也极容易被大数据公司无偿占有。因此,我们在“数据”的生产、流通、分配、交换等环节都要建立相应的标准规范,做到产权清晰、流通顺畅、安全有保证等。
其二,基础公共信息数据要有序开放。“数据”主要分为了三大类,即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信息数据。《建议》提出,“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建设国家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要遵从市场经济的逻辑,而“基础公共信息数据”则要遵从“共享”逻辑,因为它所关涉到的是广大人民的普遍利益,只有实现了这些公共信息数据的有序开放,才能构建起开放共享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
其三,保障数据安全。《建议》从两个方面对于“数据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公共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共享是构建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的重要保证。由于数据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等特征,因此,我们在处理个人数据和公共信息数据的时候,既要注重数据的共享性,同时又要做好信息安全防护,这种防护既包括技术层面的防护,也包括产权、隐私权等法律层面的防护。
四、推进数字经济国际化发展
中国已然是一个数字经济的大国。《建议》提出,“积极参与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只有积极参与到了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中,我们才能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发言权。当前,我国发展数字经济的水平和能力已经取得国际领先地位,但国际上所通行的互联网治理规则却是由一些发达国家主导。尤其在近几年里,逐渐出现了“逆互联网化”“逆全球化”等现象,这也表明了传统的互联网治理规则亟待更新,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今天,国际上呼吁改变现状、建立新治理机制的声音越来越大。我们应把握好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积极增强参与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握好时机和重点,尤其是在数字经济的治理权力、安全配置、边界设定、议事规则等核心问题上,提出自己的核心主张,坚持多边协商谈判,遵循从区域到全球、从边缘到中心的渐进式参与原则,谋求在一定领域取得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