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审议通过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4日上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通过是浙江推进数字领域依法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24日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介绍《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相关表述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的实践探索,并根据立法规范要求,经过反复论证,首次在法律制度层面对数字经济作出明确界定: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条例》重点从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激励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促进浙江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当前浙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要求按照技术先进、共建共享、避免重复等原则组织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并对发展规划、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程序和重点内容予以明确;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作出安排;明确规定新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移动通信基础设施,与主体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对配套建设的程序机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针对通信基础设施在一些老旧小区落地难的问题,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
为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建立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采集单位对所采集公共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应当根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更正数据;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针对浙江省数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体量不够大、创新质量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够强等问题,《条例》主要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规定省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并明确浙江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发展重点。二是规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
针对浙江省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基础支撑薄弱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转型等问题,《条例》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职责和措施作出以下规定和要求: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工业互联网普及应用,推动企业发展智能型制造;通过培育转型试点等方式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深度融合,通过建设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试验区等方式发展文创产业;通过示范带动、技术指导、政策支持等方式推广农业物联网应用,加强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领域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完善各类园区数字基础设施,为园区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支撑。
此外,《条例》规定了提升浙江省治理数字化水平的具体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整体智治要求推进政务服务、政府办公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并规定行政执法掌上办理等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具体手段;要求加强“城市大脑”和智慧城市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规定加强数字教育、智慧医疗健康、智慧养老体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目标:要求加强综治工作平台等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运营,并明确未来社区示范建设的基本要求;关注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要求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保障老年人等群体基本服务需求,改善服务体验。
《条例》将浙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予以固化提升,规定应当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财政资金支持、首台套产品采购、科技创新券等方式加大数字经济发展支持力度。明确在土地供应、电力接引、能耗指标、频谱资源等方面优先保障数字经济发展,支持举办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展览、赛事、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产业链协同创新统筹协调,引导支持高校、企业等协同攻关数字经济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通过开设数字经济专业、课程以及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数字经济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