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来首次修改,提请大会审议的两部法律案有多重要?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题:30多年来首次修改,提请大会审议的两部法律案有多重要?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陈菲、白阳
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的法律案历来受到高度关注。今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第7年提请大会审议重要法律,内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
两部法律施行30多年来首次修改。这两部公众并不太熟悉的法律,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
人大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对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意义重大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国家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运行,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正常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两部法律正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两部全国人大组织法。
1954年,首部全国人大组织法与五四宪法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同时通过,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之后我国最早通过的法律之一。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秩序恢复正常,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恢复行使权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对国家机构作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完善了国家的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
在此次大会上,重新制定的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新通过的宪法,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教训,对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此后一个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这是一部专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程序的法律。
以“规则”为名的法律在我国并不多。这部法律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发言和表决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顺利举行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30多年后,两部法律迎来首次修改。参与此次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蔡人俊指出,两部法律把宪法的规定具体化,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人大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中具有独特地位。此次修改必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与时俱进 充分反映体制、机构改革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迎来持续四十多年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也需要体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监督、代表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了不少新经验新成果。
法律折射社会的变迁。时代在发展,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在完善发展。
这次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充分反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有关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发生的新变化,完善适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运行顺畅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比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 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罢免制度。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社会普遍认为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监委监督的重要体现。而此次法律修改,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以及和全国人大之间的关系。
在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修改中,增加的这样一条规定受到普遍关注:遇有特殊情况,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从历史上看,全国人代会的召开时间并不固定,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大会开会日期才逐步固定到每年3月初。去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人代会推迟到5月份召开,打破了20多年来3月开大会的惯例;同时,召开了7天,是改革开放以来大会开会时间最短的一次,日程紧凑、精简高效。
总结这些经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对组织“精简版”会议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此外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确保法律案审议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了审议环节,简化了会议程序等。
充分体现全过程民主理念
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这次法律修改,鲜明地体现出这一重要理念。
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始终坚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这一规定完善了人民当家作主原则。
此外,还强化了全过程民主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明确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全过程民主中的作用。
实践中,全过程民主的理念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每次常委会会议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目前已经有代表近800人次列席了常委会会议,直接参与立法。还有50多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活动。
代表通过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室、代表接待日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在参加全国人代会、列席常委会会议时,代表又把群众的意见带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也是全过程民主的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指出,增加有关“全过程民主”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的鲜明特点,有利于在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实践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