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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调图、税收优惠……10月,这些变化事关你我!

2021-10-01 07:23:00 来源:中新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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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0月1日电 全国铁路将实行新运行图,高素质兵员征集力度加大,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完善……10月来了,除了国庆假期,这些新变化关系到你的房子、车子和日常出行。

  全国铁路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

  根据国铁集团消息,10月1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行第四季度列车运行图,客货运输服务将更加便利高效。

  此次调图将利用朝凌高铁开通后形成的北京至大连高铁新路径,优化进出关旅客列车开行及北京枢纽客运站分工,增开北京、北京朝阳至大连北动车组列车日常线9对、高峰线1对,北京朝阳至大连北最快运行时间压缩至3小时51分。

  在客运提质计划上,将做好静音车厢、候补购票、便捷换乘等服务,将计次票、定期票扩展至16条高铁线路。

  高素质兵员征集年龄限制放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0月1日起施行。

  新兵役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新兵役法优化了服役待遇保障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

  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10月1日正式实施。

  公告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公告同时明确,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车内处理”“默认不收集”“精度范围适用”“脱敏处理”等数据处理原则,减少对汽车数据的无序收集和违规滥用。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用户手册、车载显示面板、语音、汽车使用相关应用程序等显著方式,告知个人相关信息,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保证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采集到车外个人信息且向车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者对画面中的人脸信息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消费者可拥有“车辆召回”主动权

  10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发布的《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及处理规范》正式实施。

  《规范》规定了消费者提交缺陷线索报告的方式、缺陷线索报告的内容、筛选评估由召回技术机构进行以及生产企业开展技术反馈的方式、流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互联网、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提交汽车产品缺陷线索报告。

  基层法院可审理诉讼标的5亿元以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种情形的医疗器械可申请优先注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形的医疗器械可申请优先注册程序:一是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恶性肿瘤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者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

  二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三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可以适用优先注册程序的医疗器械。(完)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