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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被曝质疑投保人伤残等级鉴定 二审上诉被法院驳回

2022-03-15 10:35:41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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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泰山财经3月15日讯 日前,记者从最高法官网获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在与臧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曝出因质疑投保人伤残等级鉴定而拒赔,二审上诉最终被法院驳回。

  投保人十级伤残 大地财险一审被判赔14.86万元

  记者从该案二审判决书获悉,2021年1月16日,该案原告臧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胶州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臧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即到胶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1年3月1日,共44天,主要诊断为头部的损伤,其他诊断为胸部损伤、腹部损伤、膝关节损伤、膝关节前十字韧带部分断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外侧半月板损伤、膝关节积液等。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2021年10月11日,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出具(2021)临鉴字第12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臧某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比例正确,法院予以采信。该案系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投保人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承担赔偿责任;如仍然有不足或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由事故另一主要责任方按70%承担赔偿责任。

  胶州法院对原告各项损失进行分析认定并经充分审理后,做出(2021)鲁0281民初12962号民事判决,判被告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臧某某各项损失148575.38元。

  因质疑投保人伤残等级鉴定 保险公司上诉

  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据悉,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其少赔偿伤残赔偿金113610元,并表示对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第一项伤残等级有异议,臧某某伤情与鉴定结果不符。保险公司主张臧某某左侧膝关节有伤残基础,但未构成伤残。右膝仅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并没有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损伤,且没有手术治疗,其损伤基础不足以构成膝关节伤残等级。

  原告臧某某则对此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原审采信涉案鉴定意见书认定臧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是否正确。该案中,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上诉主张臧某某的损伤基础不足以构成伤残,但其在一审及二审均未提交足以推翻原审鉴定意见的证据,经查,本案臧某某的伤残是因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而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关于未经手术治疗即不具备损伤基础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月3日,青岛市中院下达(2022)鲁02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负担。(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李秀娟
新闻关键词: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