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2〕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
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发展定位
严格落实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聚焦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吸引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先进要素集聚,产业上细分高端、特色鲜明,功能上产城融合、人文叠加,空间上集约高效、绿色生态,建设新发展阶段的微型产业集聚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平台、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空间、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支点、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新载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强化规划引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立足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文化底蕴等因素,坚持系统规划、整体打造。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基础上,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科学编制特色小镇规划和建设方案,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1-6平方公里,文化旅游、体育运动、三产融合类特色小镇规划用地面积可适当提高。重点在城市郊区、城市新区、骨干交通沿线、经济活跃区及景区周边区域布局。引导产城人文融合,在主导产业提质增效的基础上,叠加现代社区功能、文化功能、休闲功能、旅游功能,推进产业社区文化休闲旅游“五位一体”,打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新型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配合)
三、聚力主导产业
特色小镇应秉持少而精、专而优方向,立足实际确立主导产业,找准优势、凸显特色,深耕行业细分领域,切实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托我省制造业发达的优势,支持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产业优化升级,打造行业内“单项冠军”和产业集群;推动相应资源禀赋区域,发挥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商贸流通类、文化旅游类、体育运动类、三产融合类等特色小镇;鼓励在先进要素集聚区域探索发展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及金融服务类特色小镇。(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四、推动创新创业
培育特色小镇创新创业生态,“四新”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先进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数字经济类特色小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原则上在2.5%以上。发展众创空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和科研成果中试基地。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单个特色小镇吸纳就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200人。结合主导产业加强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创业者和劳动者技能素质。发挥特色小镇就业半径短、居住成本低、体制机制活的特点,引导周边居民就近创业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五、赋能智慧绿色
通过5G、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化技术,加快特色小镇产业的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升级改造,同步构建特色小镇智慧治理、智慧交通、智慧生态等发展服务体系。按照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特色小镇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科学推进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生活。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促进产业、建筑、交通、生活等领域低碳转型,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配合)
六、推进市场运作
推进特色小镇市场化运作,以工商资本及金融资本为主、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依法合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投融资模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开展金融管家试点。着力培育一批专业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主体,加强特色小镇投资建设运营全生命周期管理, 探索可持续的投融资模式和盈利模式。鼓励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色小镇内企业进行物业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七、深化改革试验
推动特色小镇先行承接新型城镇化、城乡融合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农业现代化等相关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微型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和路径。开展供地用地方式改革,探索差别化供地政策,鼓励混合供地和建设用地多功能复合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八、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用地支持,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特色小镇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发展空间。加强资金支持,统筹财政专项资金、政府专项债券等,加大对特色小镇支持力度。加强项目支持,对特色小镇重点项目,符合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库。加强金融支持,建立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增加中长期融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项目纳入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政策支持范围。加强人才支持,组建特色小镇服务专家库,针对特色小镇在技术攻关、产业发展、品牌打造、投融资模式创新等创建培育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九、实行清单管理
对特色小镇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指导特色小镇培育、建设、管理等工作,对于增量特色小镇,通过自愿申报、省级复核、专家评审、审核公布等程序定期认定,将满足条件的特色小镇纳入清单管理。制定特色小镇管理和监测等办法,规范建设管理,开展监测评价,做到奖优罚劣;对于明显达不到建设目标的特色小镇,在清单中予以清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配合)
十、严格规范监管
加强对特色小镇的动态监管,有效防范各类潜在风险,特色小镇所在地政府是监管主体。严守合规用地底线、生态环保底线、债务防控底线、房住不炒底线、安全生产底线。对违反以上五条底线的行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理。严防房地产化倾向,在充分论证人口规模基础上合理控制住宅用地比例。各级、各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市场主体不得命名特色小镇,未纳入省特色小镇清单的虚假虚拟“特色小镇”或“小镇”,坚决按规定清理或更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配合)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特色小镇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9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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