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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法院审结刑事速裁案件五百件

2015-08-18 15:31 来源:法制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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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8月12日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济南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速裁案件500件509人,绝大部分都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诉讼效率大幅提升。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济南法院因地制宜,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效明显。比如市中区法院创立量刑磋商制度,即对于起诉书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认为过重或过轻,被告人认为太重的,不搞“一锤子买卖”,允许磋商,只要在开庭前各方意见一致,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仍有部分问题亟待顶层设计,需要对刑案速裁程序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与修改。

  济南审结刑事速裁案件五百件危险驾驶犯罪超六成

  量刑建议允许磋商不搞“一锤子买卖”

  记者8月12日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来,济南全市法院共审结刑事速裁案件500件509人,绝大部分都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诉讼效率大幅提升。

  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济南法院因地制宜,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效明显。比如市中区法院创立量刑磋商制度,即对于起诉书的量刑建议,如果法院认为过重或过轻,被告人认为太重的,不搞“一锤子买卖”,允许磋商,只要在开庭前各方意见一致,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但仍有部分问题亟待顶层设计,需要对刑案速裁程序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与修改。

  6成案件5个工作日审结

  据了解,济南市中院把刑案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划分为筹备启动、全面推开、提高完善及总结评估四个阶段,目前已完成前两阶段工作,正在努力推进第三阶段工作。

  2014年8月27日,济南法院正式启动试点筹备工作,先行在天桥、市中两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2014年11月20日,在试点成功基础上,济南在全市11个基层法院全面推开速裁程序审理刑事案件。

  2015年5月,济南市中院编发《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材料汇总》,其中包括中央、省、市三级层面的相关规定,以及《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适用速裁程序决定书》等诉讼文书样本。

  截至6月20日,济南市先行试点的两家法院审结257件259人。全面推开以来,11个试点法院共审结451件459人,平均每个法院审理41件46.3人,占同期审结全部刑案的23.33%。

  济南法院审结的500件刑事速裁案件中,64.4%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35.2%的案件均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两件为10个工作日审结。其中,天桥区法院审理的速裁刑案全部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

  从适用罪名看,许可试点的罪名中,目前出现了8类,罪名案件数量最多的前三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323件,盗窃79件,故意伤害46件。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行贿犯罪及其他的4类罪名尚未审理过。

  在案件审判质效上,对48.6%(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适用了非监禁刑,量刑较为均衡。500件案件中,仅有3件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维持原判。

  济南市中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王国辉说:“刑案速裁程序让法官尝到了甜头,不仅相关案件审判周期大幅缩短,而且部分诉讼文书得到简化或删减,切实减轻了法官负担。”

  实行庭审两分两总模式

  据介绍,刑案速裁程序审判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为此,济南市各基层法院积极探索,最典型的创新便是庭审“两分两总”模式,即集中核实身份、集中告知诉讼权利、分别进行案件审理、分别宣判被告人。

  王国辉说:“在筹备启动阶段,天桥区法院采取‘四个分别’庭审模式,市中区法院采取‘两集中一分别一集中’庭审模式,但我们最终推广的是‘两分两总’庭审模式,避免了‘一案一审’庭审模式下程序过于繁琐重复,也能摆脱市中区法院模式下类似审理共同犯罪的质疑。”

  王国辉认为,缓刑的判后执行问题应引起关注。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判前没有社会调查的,司法行政机关以不能落实居住地为由不愿意接收,或者接收后经调查,被告人又到其他地方工作或生活了,即被告人流动性太大影响缓刑执行。

  对此,市中区法院探索创新,建议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在侦破案件时,不能简单以被告人供述落实居住地,要有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并得到当地司法所的确认。

  在简易程序转速裁程序上,市中区法院明确对于简易程序如果发现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而公诉机关起诉书中量刑建议不明确的,可以发函征求公诉机关意见,公诉机关应通过复函方式予以答复,载明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

  建议速裁案件一审终审

  王国辉坦言,目前刑案速裁程序试点中出现的诸多审判问题,在现有规定之下,仍难以破解,需要顶层设计对刑案速裁程序相关规定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刑案速裁程序启动应以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为主。检察机关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在征得检察院、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决定适用。王国辉认为,这样的规定导致程序启动主体较为单一,目前由被告人、辩护人,特别是法院作为启动主体的案件仅为3件。

  王国辉说,刑案速裁程序启动以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为主,也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目前审理数量上地区差别大、前紧后松现象。截至目前,天桥、市中两个基层法院审结的速裁刑案均已超过100件,其他9个基层法院多的已适用30件以上,少的仅有十几件。还有的法院前期适用较多,近期数量减少。

  王国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由于‘两院两部’试点办法没有规定二审审限,我们只能从法官的朴素观念或者举重以明轻的角度出发,考虑二审期限不宜超过一审期限”。从目前已审结的3起上诉案件看,既有法院量刑技巧和方法问题,比如卡着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上限量刑,也有被告人基于种种动机而上诉,比如对量刑建议同意的反悔问题,单就量刑上诉。

  王国辉认为,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量刑知情权,甚至磋商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或者公诉机关就不能以量刑重为由上诉,否则不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而且被告人有违之前承诺,属于失信行为。

  “因此,我们建议刑事速裁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如果以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为由上诉,完全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王国辉坦言。

  王国辉介绍,目前对刑案速裁程序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不仅一些被告人对此不熟悉,导致法院在送达起诉书时需反复解释,法院的援助律师值班室发挥作用有限,甚至有的辩护人也不熟悉该程序,导致本可以适用速裁的案件没有适用。


初审编辑:刘东青 二审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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