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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立法应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2015-08-05 19:44 来源:未来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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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类似的网络暴力不断出现,如公民信息被非法上传、未成年涉事者被人肉等消息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为什么本该清朗的网络却成为不良信息发布、围攻他人的场所?为此,民众对我国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充满期待。

  未来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 李盈盈)今天上午一则“江苏女子微博上遭‘人肉’,女儿被卷入不肯上学”的消息席卷了网络。

  该事件的起因是江苏的杨女士通过新浪微博对一热点事件发表评论后遭到网友辱骂并“人肉”。甚至有网友将杨女士及其女儿的照片及家人信息发布在微博上,对她们进行人身攻击。此事导致其上幼儿园的女儿被同学嘲笑,女儿不肯上学。目前,杨女士已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准备状告新浪微博。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类似的网络暴力不断出现,如公民信息被非法上传、未成年涉事者被人肉等消息不断冲击人们的眼球。为什么本该清朗的网络却成为不良信息发布、围攻他人的场所?为此,民众对我国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充满期待。

  未来网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网络空间问题治理与研究方面的相关专家。

  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优先保护权

  参与草案研讨的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告诉未来网记者,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民族的未来。对于网络安全,大家非常担心网络安全服务对孩子的影响,因此,要借此机会在《草案》中增设条款,真正保护未成年人。他建议在《草案》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增加一个条款,即“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信息安全权益受到特殊的优先保护。”

  李欲晓从以下两个方面详细解释了《草案》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一方面,《草案》里应该有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未成年人是个特殊的群体,是任何人都会经历的阶段,网络也是所有人都不可回避的空间,明确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是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草案》重点是网络空间的安全,一个法案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明确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基本原则之后,应该加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

  首先,条例需要明确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特殊优先原则;第二,家长作为监护主体应该起主导作用;第三,学校等群体应该承担起教育普及学生网络空间的生存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教育;第四,网络信息提供者应该提供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网络信息服务及内容;第五,社会组织如治理网瘾机构等相关服务中心等,要尽可能发挥其专业能力和特长,为未成年人提供合理的服务与帮助。第六,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处理未成年人成长中出现的问题。

    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设置特殊优先权?

  近来,网络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未成年人把自己的信息泄露在网络空间里遭到“人肉”等网络暴力。

  对此,李欲晓表示很多未成年人从小到大,没有接受过在网络环境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问题是需要防范的,遇到问题时向谁求助,如何保护自己等等相关教育。所以当他们遇到问题时,不知道怎么办。

  “孩子不是行为能力者,对于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孩子,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和家长告诉孩子需要防范什么,如何保护自己,遇到问题时可以向大人寻求帮助等。”

  “孩子的事情不仅事关国家和未来,也是每个家庭的大事,立法多关注孩子不是坏事。”李欲晓如是说。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仍需专门条例体现

  关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立法,有中国黑客教父之称的共青团中央新媒体协会理事、益云社会创新中心创始人万涛说:“我完全赞同在网络安全法中体现相应的基线和原则,为今后出台专门法案或司法解释创造条件,或者为再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创造条件(2012修订版仅仅在社会保护方面有所体现,但已远远落后于当今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和各种实情)。”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表示,网络安全问题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应该是个精简的基本法,类似一个战略文件,它要优先解决的是最重要的国家安全战略问题。因此,民众不要期待通过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该法只是给出个具体框架,然后不断根据具体的细节问题,专门制定规章制度和具体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是网络空间内容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草案》在篇幅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对此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视情况,专门就此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制度安排,以有效应对网络安全疏漏对青少年造成的伤害。”沈逸如是说。

  沈逸建议在该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进行原则性的表述,并另行制定专门法规,具体可以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形式,专门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

    《网络安全法(草案)》还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谢君泽表示,如果可能,可以适当调整《网络安全法》的立法体例,将本法定性为网络领域的“基本法”。

  沈逸认为《草案》作为中国国家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可以从如下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首先,强化对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的宏观目标和利益诉求,以及应对重大威胁的论述。比如,在其中增加能够妥善应对美国对华网络安全“威慑”的内容,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够有据可依;其次,明确界定国家、公司、组织以及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在发生冲突时进行利益调整的边界和依据;第三,在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方面,做出更加符合现实需求和特点的安排。

  由于我国可能会面临有组织的网络侵犯行为,李欲晓建议《草案》中要明确国家有责任有权力建立保卫网络空间安全和保护中国公民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力量,以保护中国的网络主权。

  万涛表示,社会各界对网络安全法草案存在的争议和修订意见很多,建议把有关修订建议向社会公布,并进行更广泛、公开和深入的讨论,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对现有网络或计算机安全相关法律等予以梳理,明确网络安全法的法律关系;

  第二,增加公民网络权益方面的章节,以体现网络安全层面上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统一;

  第三,进一步在国家治理结构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在技术、管理、行业发展可行性、前瞻性与执法成本上予以更多交流;

  第五,面对复杂的网络安全现状、国际环境与信息交流的需求与矛盾,在网络攻防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行业发展保护上予以体现。

  第六,应考虑复杂国情下特定人群的安全权益,特别是在公民信息权益、妇女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环境等领域予以更清晰的表述和呈现。

 


初审编辑:宋莉 二审编辑:编辑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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