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发文:未成年人轻罪可实施消灭制度
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市县检察院设未成年人专案小组 此外——
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拟不入档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据透露,“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拟将逐步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从个人档案中予以消除,这一举措已在全国多地试点。
据悉,“意见”数易其稿,历时三年才出台。
政策规定
市县检察院设未成年人专案小组
“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地市级检察院和区县级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最高法和高级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未成年人轻罪可实施消灭制度
“意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消灭制度。另外,社会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
“意见”强调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进行查证与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检察院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未成年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
专家解读
给未成年人甩包袱有利减少犯罪
青少年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个人档案中消除未成年人犯轻微罪的记录这一做法,是对其三宽政策(宽容、宽厚、宽松)的体现,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从先前的‘治标’逐步走向‘治本’。”
周孝正认为,逐步消除是很有必要的,总不能让这一“包袱”跟着他一辈子。“在未成年人个人档案中取消轻微犯罪记录,这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态度问题,不能因为未成年人犯了轻微的罪以后考大学不让考,提干部不让提。”
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的罪在个人档案中消除会有利于培养他们阳光的心态,让他们不会轻易去犯罪。
地方试点
山西山东 已展开试点
据悉,今年以来,太原市率先在全国试行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有条件的逐步取消,30多名提出申请取消前科的未成年人中,有8人已获得消除。
据太原市政法委相关人士透露,在犯罪前科消灭后,当事人的犯罪事实不再对社会公开,不再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事项计入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已经记入的予以撤销。学校、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曾经犯罪而拒绝复学、升学、就业和录用。
10月1日就开始实行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将试行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和轻罪犯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已经在山东德州等地开始试点。文/记者 温如军
责任编辑: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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