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
根据实施办法,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所谓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北京就业6个月以上;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北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北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实施办法指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如实提供证明及有关材料。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实施办法还明确,《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此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实施办法指出,北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可以参与积分落户。
不过,该负责人指出,积分落户只是居住证“赋权保障”基本功能的一个衍生,并非是来京人员落户北京的唯一渠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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