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 > 正文

刑法进行重大修改 特别单列食品安全渎职罪

2010-12-21 06:52:38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继续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等。其中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有几处重大修改令人瞩目。

食品安全相关刑法两处重大修改

1、特别单列“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

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前几年的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最近的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等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更是人们心中永远难忘的伤痛。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因监管缺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河北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以及该市分管畜牧、食药监、质监等部门的负责人,均被免职或辞职。

2、不一定要“造成中毒或患病”才定罪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还对两条规定做了修改。

草案将原规定中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衔接。

草案同时在该条内容的第二档刑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增加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相关刑罚。这意味着食品本身的危害性明确,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从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等角度能够证明其严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给予刑罚。

草案在关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的处罚规定中,把“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内容去掉,即不论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

两大热点

此前的草案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有人提出,此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后患。

而有些网民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二审稿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醉驾没造成后果也算犯罪

二审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刑法此次修改来看,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是否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刑并未明确。

其他要点

“扒窃”入罪 涉黑刑期大幅延长

现行的刑法盗窃罪中不含“扒窃”,有人提出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且这类犯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应当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扒窃明确列入盗窃罪。

此前的草案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草案把刑期延长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次二审仍然维持此前草案拟取消13个死刑罪名的规定。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综合新华社电

责任编辑:鲁珊珊

责任编辑:鲁珊珊